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863号原告苗某某,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