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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863号

苗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苗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863号原告苗某某,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