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740号
原告:杨杰。
委托代理人:孔XX(特别授权)。
被告:陈李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陈李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杨杰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徐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