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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740号

杨杰与陈李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杰,陈李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740号

原告:杨杰。

委托代理人:孔XX(特别授权)。

被告:陈李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陈李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杨杰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徐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