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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974号

徐州市某某材料改革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市某某材料改革办公室,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974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材料改革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买卖,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顾某,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女,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材料改革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开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承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