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民初字第800号

吴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吴某某,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孙某某,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庞秀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