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18号
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继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庆宝,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丰茂,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丰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菡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