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李春雨。被告宋世徽。委托代理人宋富坤,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雨与被告宋世徽、李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雨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雨撤回对被告李方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召庆
代理
审判员 刘 标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