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郁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益,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