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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246号

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郁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郁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益,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