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1988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州某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桂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鼓劳人仲案字(2013)第1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朱桂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桂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承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