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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民申字第5号

夏峰与卓志海、卓建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峰,卓志海,卓建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夏峰,居民。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卓志海,农民。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卓建霞,农民。夏峰与卓志海、卓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1)甬奉莼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26日,夏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审被告在2010年5月24日离婚,而借款发生在2010年3月19日和4月28日,系夫妻共同债务;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审被告卓志海承包经营东海菜场;3、陈伟明、张方、褚前明出具的证明,证明卓志海借款用以菜场经营,卓建霞共同参与经营。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1)甬奉莼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 亦

审判员 刘德远

审判员 江早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雪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