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夏峰,居民。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卓志海,农民。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卓建霞,农民。夏峰与卓志海、卓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1)甬奉莼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26日,夏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审被告在2010年5月24日离婚,而借款发生在2010年3月19日和4月28日,系夫妻共同债务;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审被告卓志海承包经营东海菜场;3、陈伟明、张方、褚前明出具的证明,证明卓志海借款用以菜场经营,卓建霞共同参与经营。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1)甬奉莼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 亦
审判员 刘德远
审判员 江早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雪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