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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197号

张焕和与陈全进、陈养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全进;张焕和;陈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和。

原审

被告:陈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全进为与被上诉人张焕和、原审被告陈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全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全进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林华

审判员  易景寿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月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