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和。
原审
被告:陈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全进为与被上诉人张焕和、原审被告陈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全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全进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林华
审判员 易景寿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月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