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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296号

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栗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