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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633号

史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某某,徐州某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56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州某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某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2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