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方亚立。被执行人范志龙。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范志龙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浙B×××××。现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封被执行人范志龙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浙B×××××。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明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