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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1207号

方亚立与范志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亚立,范志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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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方亚立。被执行人范志龙。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范志龙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浙B×××××。现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封被执行人范志龙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浙B×××××。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明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