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执字第1493号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徐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鼓商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45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