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164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贵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中文。2009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金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先、李中文、金建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贵先、李中文、金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贵先伙同陈某甲(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以殴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王某在XX市XX街道XX足浴店内卖淫,并将王某卖淫所得钱款据为己有,被害人王某在该“XX足浴店”内卖淫期间由被告人陈贵先及陈某甲相继对其实施看管,后被害人王某趁机逃离。2013年1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贵先、李X文、金X和陈某甲在XX市“XX之城”迪吧遇见被害人王某,被告人陈贵先及陈某甲将被害人王某叫至该迪吧门口并对其实施殴打,随后伙同被告人李中文、金X将被害人王某强行带至本市XX中路XX宾馆XX房间进行看管,次日上午又将被害人王某强行带至本市XX街道XX村XX公寓XX房间实施看管,准备将被害人王某带至贵州省贵阳市,强迫其进行卖淫活动。20l3年1月15日下午4时许,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接群众匿名举报,被害人王某在旺波公寓221房间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贵先、李中文、金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匿名、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中文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陈贵先、李中文、金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先、李中文、金建结伙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第二起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贵先、李中文、金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贵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中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金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翠英
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
人民陪审员 斯燕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吴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