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果某某,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