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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浑执备字第91号

韩玉春与王强、张美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玉春,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备字第91号申请人韩玉春,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浑江区。被执行人王强(白山市八道江区王强运输户负责人)、张美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玉春与被执行人王强、张美英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白山劳人仲调字第22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俊华

审判员 :吴永军

审判员 :金英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