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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184号

曾润香、曾林萍、曾林香与曾伍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润香,曾林萍,曾林香,曾伍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曾润香。申请执行人曾林萍。申请执行人曾林香。被执行人曾伍生。申请执行人曾润香、曾林萍、曾林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伍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伍生实现责权60761元,本案收取执行费815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永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