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184号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农村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振义,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滦南县农村信用社与王振义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振义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学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彭文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