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082-1号原告杨子锐,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保国,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杨子锐诉被告郭保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凤伟
审判员 赵根生
审判员 卢卫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