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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082-1号

原告杨子锐与被告郭保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子锐,郭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082-1号原告杨子锐,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保国,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杨子锐诉被告郭保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凤伟

审判员  赵根生

审判员  卢卫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