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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1675号

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沈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沈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675号

原告: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群。

委托代理人:戚蔚蔚。

委托代理人:史军。

被告:毛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沈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 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啸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