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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再初字第3号

杨国辉与郭争取、杨国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争取,杨国辉,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再初字第3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郭争取。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国辉(又名杨光辉)。申诉人郭争取与被申诉人杨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被申诉人杨国辉撤诉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被申诉人杨国辉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0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申诉人杨国辉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洪 鹏

审 判 员  陈慧娟

审 判 员  黄小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