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再初字第3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郭争取。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国辉(又名杨光辉)。申诉人郭争取与被申诉人杨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被申诉人杨国辉撤诉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被申诉人杨国辉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0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申诉人杨国辉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洪 鹏
审 判 员 陈慧娟
审 判 员 黄小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