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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139号

孔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孔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光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