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光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
孔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光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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