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857号
原告:刘丽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如林。
被告:蒋顺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伟与被告蒋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刘丽伟负担。
审判员 李旭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颜冰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