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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857号

刘丽伟与蒋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丽伟,蒋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857号

原告:刘丽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如林。

被告:蒋顺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伟与被告蒋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刘丽伟负担。

审判员  李旭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颜冰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