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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501号

陈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合法、自愿,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春艳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贺佳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