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0686号

杨威与姬东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8-04-0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威,姬东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杨威,男,1986年8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芳,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东风,男,1975年12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燕冰,男,1965年3月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海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军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与被告姬东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