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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法执民字第465号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1-01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国宝,谭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国宝。被执行人谭忠。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国宝、谭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香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冯国宝、谭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国宝、谭忠名下的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浩

审判员 周虎城

审判员 宗海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迎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