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民催字第43号

秦皇岛旭宇树脂有限公司、陈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秦皇岛旭宇树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43号申请人秦皇岛��宇树脂有限公司,驻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南区东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申请人秦皇岛旭宇树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2970738,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到期日为2013年4月28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山东鲁发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项目部、持票人为秦皇岛旭宇树脂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秦皇岛旭宇树脂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庆胜

审 判 员 宋春萍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韩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