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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9号

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与意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梁诚谦、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意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梁诚谦,王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尔锋。委托代理人张凤翼,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英东,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意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法定代表人LIANGDUCHENGQIAN被告梁诚谦,住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被告王瑞,住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意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梁诚谦、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以被告意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已清偿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志敏

代理

审判员  梁芳瑜

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傅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