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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661号

徐土良与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土良,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66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土良。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江潮。再审申请人徐土良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土良申请再审称:其到太平洋公司招聘时说好每个月工资2500元,加班工资至过年一起付给其。2010年6月份至11月份其每天都上班12个小时,9月份就休息一天半,10月份放假2天,工作到2010年11月14日。2010年11月15日结9月至11月工资时,被打了七折,少了2080元。之后,其与何浪、陈一峰一起去劳动局反映,经劳动局同志打电话,并让其三人去找陈迪庆拿钱。陈迪庆让一个个进去。其按陈迪庆意思写了一份付清5600元的协议,按了手印。陈迪庆让其给他看看协议,陈迪庆拿了协议后把其推出厂门口。其即报了警,警察来了,陈迪庆说没有协议,钱也不给。

本院认为,徐土良在一审中以太平洋公司克扣其工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0年10月13日才签订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公司支付其被克扣的工资2080元,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680元。为此,其提交了协议、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等证据,经审查,该些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在太平洋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情况,也不足以证明太平洋公司克扣其2080元加班工资的情况。故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徐土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土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培良

代理

审判员  钱晓红

代理

审判员  樊清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