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舟行初字第10号原告苗邦法。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沈国通。
原告苗邦法与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决定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王卫东
审 判 员 张 佩
代理
审判员 柯艳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华伟 百度搜索“”
苗邦法与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裁定书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舟行初字第10号原告苗邦法。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沈国通。
原告苗邦法与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决定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王卫东
审 判 员 张 佩
代理
审判员 柯艳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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