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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0290号

吴正瑞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吴正瑞,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该县城关镇上新街。委托代理人廖位康,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该县城关镇上新街,系原告姐夫。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华都市花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瑞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减半收取六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人民陪审员  杨吉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