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144号
原告:王建怀,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
委托代理人:夏洪成,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跃武,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XX煤矿XX队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怀诉被告郝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怀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建怀负担。
审判员 余占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路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