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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潘民一初字第01144号

王建怀与郝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怀,郝跃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144号

原告:王建怀,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

委托代理人:夏洪成,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跃武,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XX煤矿XX队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怀诉被告郝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怀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建怀负担。

审判员  余占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路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