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张宝臣,农民。被告郑海波,农民。被告丁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臣与被告郑海波、丁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臣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张宝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蒋昭民
审 判 员 梁 莉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