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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张××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times,张×&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梁××,女,1955年x月x日出生,农民,现住容县杨梅镇×村×队X号。被执行人张××,男,1942年X月X日出生,现住容县杨梅镇×村×队X号。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张××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容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容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的执行。

审判长  姚永光

审判员  姚 军

审判员  潘 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