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梁××,女,1955年x月x日出生,农民,现住容县杨梅镇×村×队X号。被执行人张××,男,1942年X月X日出生,现住容县杨梅镇×村×队X号。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张××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容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容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的执行。
审判长 姚永光
审判员 姚 军
审判员 潘 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