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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413号

高清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高清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清林,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清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清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高清林酒后驾驶陕A×××××号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建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并州东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清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3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清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测试仪鉴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高清林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梁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清林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清林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清林悔罪态度较好,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清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芮斌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