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贾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贾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苗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