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532-2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平,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凡军,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美凤,女,1970年9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郁才芹,女,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美英,女,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四名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李福平支付标的款21800元,但四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孟凡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凡军在银行存款2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德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