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43号原告奉化市第二线厂与被告奉化市裕鑫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甬奉莼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第二线厂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裕鑫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已经关闭。其负责人王益军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奉化市裕鑫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第二线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裕鑫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奉化市裕鑫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第二线厂货款844965元。案件受理费6125元、执行费10910.9元,由被执行人奉化市裕鑫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15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阳昉
审 判 员 蒋伟琦
代理
审判员 周 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