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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刑初字第68号

李某甲、台某甲、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李某甲,台某甲,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磁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磁县路村营乡路村店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台某甲,曾用名台某乙,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邯郸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磁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10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1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台某甲、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台某甲、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开歌厅时,因其歌厅的服务员郝某某和赵某甲到另一歌厅工作,其认为郝某某、赵某甲拉他的服务员和客户影响其生意,便找到被告人台某甲和郑某某商量,预谋将郝某某和赵某甲控制起来。2011年9月23日下午3时许,郝某某和赵某甲下班回家途中,当行至磁县安康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假山附近时,被事先在此准备好的台某甲、郑某某二人强行带到一辆车上,后李某甲指使台某甲、郑某某将郝某某、赵某甲带到东武仕水库边一小树林,被告人李某甲质问郝某某为什么给他歌厅的服务员和客户打电话,恐吓郝某某将其扔到水库里,后又将二人带到路村营乡路村店村李某甲老家。被告人李某甲、台某甲、郑某某用水果刀对郝某某、赵某甲恐吓,并对郝某某扇耳光,用脚踹。9月24日凌晨3时左右,三被告人开车将郝某某和赵某甲带到磁县迎宾小区李某甲家。李某甲让台某甲、郑某某看着郝某某和赵某甲,不让二人出门。赵某甲被控制了两天后被李某甲送走。郝某某被控制到9月30日晚才被放出来。破案后,三被告人与受害人郝某某、赵某甲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二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台某甲、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郝某某、赵某甲的陈述,证人赵某乙、李某丙、张某某、杨某某、牛某某的证言,受害人郝某某、赵某甲对被告人台某甲、郑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甲、台某甲、郑某某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刀子的证明及刀子照片,调解书、谅解书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台某甲、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台某甲、郑某某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受害人予以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将三被告人放到社会上,没有再犯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起算。)二、被告人台某甲、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培娥

代理

审判员  马超山

人民陪审员  尚海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秀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