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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242号

张皓与沈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皓,沈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张皓,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沈立军,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皓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沈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公告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立军向申请执行人张皓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承担执行费660元。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