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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执字第48号

陈宗洋与赖兴云、唐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宗洋,赖兴云,唐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洋。被执行人赖兴云。被执行人唐英。本院依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赖兴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6067********账户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