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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2147号

吴懿峰与罗益锋、唐一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懿峰,罗益锋,唐一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2147号原告吴懿峰,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珠海市。委托代理人黄威,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益锋,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唐一钞,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懿峰与被告罗益锋、唐一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懿峰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两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懿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懿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懿峰负担。审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