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2147号原告吴懿峰,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珠海市。委托代理人黄威,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益锋,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唐一钞,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懿峰与被告罗益锋、唐一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懿峰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两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懿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懿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懿峰负担。审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