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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一初字第31号

郭增军与林州市林丰铝电公司、河南省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增军;林州市林丰铝电公司;河南省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中房怡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郭增军,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林丰铝电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凤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路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青吉,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河南省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市区人民路段。法定代表人蔡彦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育龙,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建兵,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河南天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西段**院。法定代表人王保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州市中房怡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林州市东方美庐翠微路与兴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于瑞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建廷,女,1978年6月4日生,汉族,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郭增军诉被告林州市林丰铝电公司、河南省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中房怡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当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原告郭增军负担。

审判员  刘艺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逯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