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蓝某,女,200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被执行人蓝某某,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蓝某与蓝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了(2012)崂王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蓝某申请执行的(2012)崂王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候 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牟孝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