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XX村423号。被执行人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室。被执行人程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XX小区X号楼XX室、XX室。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XX小区XX号楼XX室、XX室。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府小区X号楼XX室、XX室。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XXXXX厂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2)河商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XX、程XX、张XX、张XX、临沂市河东区XXXX厂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元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