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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04-2号

申请执行人吴延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延;吴兴;周群叶;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04-2号申请执行人吴延。申请执行人吴兴。申请执行人周群叶。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刚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兴、周群叶、吴延集体资产分配补偿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次执行费358元。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以上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0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