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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2236号

尧守勤诉曾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尧守勤,曾旭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236号原告尧守勤,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旭志,男,32岁,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尧守勤诉被告曾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尧守勤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尧守勤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守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0元,由原告尧守勤负担。

审判员  廖伯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