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800号
原告:孙鸣业,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高明先,系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三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职务:经理。
原告孙鸣业与被告沈阳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鸣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