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398号
原告:黄志友,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世发,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江霞,女,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系郭世发之儿媳。
委托代理人:宋丰荣,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志友与被告郭世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由
审判员方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标的较大,鉴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
审判员方奇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孙宇、
人民陪审员张向明组成合议庭,同时延长举证期限至2013年8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方 奇
审 判 员 孙 宇
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成云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