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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398号

黄志友与郭世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志友,郭世发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398号

原告:黄志友,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世发,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江霞,女,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系郭世发之儿媳。

委托代理人:宋丰荣,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志友与被告郭世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由

审判员方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标的较大,鉴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

审判员方奇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孙宇、

人民陪审员张向明组成合议庭,同时延长举证期限至2013年8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方 奇

审 判 员  孙 宇

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成云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搜索“”